我校毕业生全部安置在重庆主城就业并实行终身跟踪管理服务,始终坚持安置三原则:专业不对口、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不安置;管理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不安置;工作不稳定、经济效益差的企业不安置。
学生入学即与学校签订培训就业安置合同。学校与重庆各大型知名企业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学校坚持严谨的就业安置原则和完善的跟踪服务制度。学生入学后,负责就业的老师会对学生进行定期的就业指导;学生就业后,招生就业老师会对学生定期跟踪服务,定期与学生及企业联系沟通,帮助学生解决就业初期遇到的各种困难,帮助学生实现从学生到合格企业员工的顺利过渡,并逐渐成长为一名优秀企业员工。
毕业生就业促进政策
一、技工院校实行毕业生“双证书”制度,对毕业考试合格的颁发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对鉴定认定合格的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二、技工院校毕业生报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有职业技能等级要求的岗位,可以适当降低学历要求,或者不再设置学历要求。在符合专业等其他条件的前提下,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本科的岗位,高级工班毕业生可报名应聘学历要求为大学专科的岗位。
三、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并在企业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的人员,可向本企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申报参加本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经认定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四、技工院校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至毕业后两年的6月30日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取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五、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技工院校困难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主要包括:就业见习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定向就业培训补贴等促进就业政策;创业培训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创业扶持政策;在校求职创业补贴、未就业求职补贴、免费求职登记和档案托管、优先组织培训等贫困毕业生帮扶政策。
六、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纳入全国征兵工作的优先征集对象。
七、非全日制学历与全日制学历、职业院校毕业生与同层次普通学校毕业生在职称评审方面享有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
就业服务电话 :023-65255973 17783329657